【丁子】評論
票據法第18條,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高涵謙】評論
第 19 條(C)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A) 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不能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其尚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第 18 條(B)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D) 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李雅玲】評論
票據法 第18條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