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涵謙】評論
第 11 條(A) 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C) 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D)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B) 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江】評論
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其他得由對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