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依警察勤務條例之規定,下列有關勤務時間之分配,何者不正確?
(A)採行三班輪替或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分班服勤
(B)聯合服勤時間各種勤務方式互換,應視警力及工作量之差異,每次 2 至 4 小時,遇有特殊情形,得縮短或延伸之
(C)勤區查察時間,得斟酌勞逸情形,每日 2 至 4 小時
(D)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8 小時之睡眠時間,深夜勤務以不超過 4 小時為度。但有特殊任務,得變更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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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三等】評論

依警察勤務條例第 16 條服勤時間之分配,以勤四、息八為原則,或採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時間分配。聯合服勤時間各種勤務方式互換,應視警力及工作量之差異,每次二至四小時,遇有特殊情形,得縮短或延伸之。但勤區查察時間,得斟酌勞逸情形每日二至四小時。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八小時之睡眠時間,深夜勤務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度。但有特殊任務,得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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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勤務時間第 16 條A(服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