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項所得必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A)出售股票之交易所得
(B)來自大陸之薪資所得
(C)公益彩券中奬奬金
(D)郵局存簿儲金利息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96104
統計:A(16),B(276),C(4),D(12),E(0)

用户評論

Jason Lai】評論

A是哪條?

乘風遠颺】評論

(A)所得稅法第4-1條  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  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悉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證券交易稅。  前項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B)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 第1項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C)所得稅法第14條 第1項 第8類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