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on Lai】評論
A是哪條?
【乘風遠颺】評論
(A)所得稅法第4-1條 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 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悉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證券交易稅。 前項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B)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 第1項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C)所得稅法第14條 第1項 第8類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