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下列何者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所允許從事的活動或行為?
(A)在辦公場所穿戴標示特定政黨之服飾
(B)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C)配偶為公職候選人,公開為其站台和助講
(D)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36446
統計:A(32),B(96),C(489),D(47),E(0)

用户評論

【用戶】Jasper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第1項第4款: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同項第6款: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用戶】鵋韹麀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六款的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是指「如果配偶、二親等內血親姻親為公職候選人那我就可以去」這是103年的修法,可是很多課本都沒有說

【用戶】香牛牛

【年級】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