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B
統計:A:3,B:121,C:2,D:8,E:0
難度:非常簡單
【蔡蔡子】評論
票據法第22條第3項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被訴之日起六個月不行使,因時效消滅;支票之背書人二個月不行使,因時效消滅。
【吃貨】評論
票據法 第 22 條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