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D
統計:A:5,B:4,C:31,D:64,E:0
難度:適中
【吃貨】評論
銀行法 第 30 條銀行辦理放款、開發信用狀或提供保證(C),其借款人、委任人或被保證人為股份有限公司之企業(A),如經董事會決議,向銀行出具書面承諾 (B),以一定財產提供擔保,及不再以該項財產提供其他債權人設定質權或抵押權者,得免辦或緩辦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登記或質物之移轉占有。但銀行認有必要時,債務人仍應於銀行指定之期限內補辦之。借款人、委任人或被保證人違反前項承諾者,其參與決定此項違反承諾行為之董事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