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姆咪問號???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12 I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申請許可入出金門、馬祖或澎湖:一、社會交流:包括探親、探病、奔喪、人道探視或其他交流活動。二、藝文商務交流:包括學術、體育、宗教、文化、商務或其他交流活動。三、就學:包括就讀推廣教育學分班及非學分班。四、旅行:包括組團及個人旅遊。§14 IV大陸地區人民依第十二條規定申請許可者,其停留期間如下,並不得辦理一般延期:一、社會交流: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個月。二、藝文商務交流:按實際需要核給,每次最長停留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三、就學: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四個月。四、旅行: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