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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財志】評論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前項第一款之所得稅總...
【NTBT】評論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前項第一款之所得稅總...
【Molly Chen】評論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8 條下列各稅為國稅:一、所得稅: 總收入百分之十,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二、遺產及贈與稅:以在直轄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五十給該直轄市;在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市;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鎮、市)。三、關稅。四、營業稅: 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五、貨物稅: 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六、菸酒稅: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十八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百分之二按人口比例分配福建省金門及連江二縣。七、證券交易稅。八、期貨交易稅。九、礦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