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hito0422】評論
勞工保險條例第41條:門診給付範圍如左:一、診察(包括檢驗及會診)。二、藥劑或治療材料。三、處置、手術或治療。前項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百分之十。但以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最高負擔金額為限。
【勞工行政~~加油】評論
勞工保險條例第39條醫療給付分門診及住院...
【芹(公職社工師已上榜)】評論
以下條文有刪減,詳細內容請參閱完整條文。門診與住院,前面三項是一樣的。勞保條例 第41條門診給付範圍如左:一、診察(包括檢驗及會診)。二、藥劑或治療材料。三、處置、手術或治療。勞保條例 第43條住院診療給付範圍如左:一、診察(包括檢驗及會診)。二、藥劑或治療材料。三、處置、手術或治療。四、膳食費用三十日內之半數。五、勞保病房之供應,以公保病房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