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下列有關禁止性騷擾之論述,何者不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A)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不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B)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作為成立勞務契約之交換條件亦屬性騷擾
(C)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D)受僱者或求職者因性騷擾致受有損害時,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若由雇主賠償損害時, 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雇主有求償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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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蔡大芳

【年級】高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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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蔡大芳

【年級】高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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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_^高考努力不懈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三 章 性騷擾之防治第 12 條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第 13 條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