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大芳】評論
32 對於裁決委員會基於工會法第 35 ★★ 2 ...
【^_^高考努力不懈】評論
裁決決定之類型 裁決委員會作成的裁決決定,其類型包括「構成不當勞動行為」、「駁回申請人之裁決申請」以及「不受理申請人之裁決申請」等三種。其中申請人如依工會法第35條第2項提出裁決申請,而為裁決委員會作成不受理決定,則申請人不得聲明不服;如申請人依工會法第35條第1項或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提出裁決申請,而為裁決委員會作成不受理決定,則申請人可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經由勞動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至於當事人對於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或駁回之裁決決定聲明不服,則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裁決決定的相關救濟流程,並於下一章作進一步說明。 法令規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1條第2項、第51條第3項、第4項。//...
【錢錢】評論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2條當事人就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所生【民事爭議事件】申請裁決,於裁決程序終結前,法院應依職權停止【民事】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