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Nick Li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 34 條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B:【適用後5年內不得移轉或變更使用】→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增值稅【無此規定】;此選項【適用後5年內不得移轉或變更使用】,係指【重購退稅後之管制】,如有上述情形,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土地稅法第37條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C: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以【一次為限】(同時申請時不限處數)。D:有都市土地3公畝及非都市土地【10公畝】之面積限制→非都市土地【7公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