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下列對公務員行為規範之敘述,何者並非公務員服務法所規定之內容?
(A)對有隸屬關係者,不得贈受財務
(B)對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C)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
(D)公務員依法令兼職者,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04605
統計:A(13),B(5),C(13),D(55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服務-應先予撤職

用户評論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名  稱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日期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法規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第 16 條 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無論涉及職務與否,不得贈受財物。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名  稱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日期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法規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第 17 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

【用戶】生活中唯一的殘疾就是消極的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