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a Hui Huan】評論
現在的輔助人和監護人都是由法院選定
【Sue Huang】評論
聲請權人-本人、配偶、最近親屬、檢察官。
【豐臣秀吉】評論
已修法,此題建議刪除。民§14I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 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 ,為監護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