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透過公正第三人居中協調的制度,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並作成書面送交法院核定後,其與法院的確定判決,具有相同的效力。請問這是何種權利救濟的手段?
(A) 和解
(B) 調解
(C) 仲裁
(D) 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83993
統計:A(87),B(911),C(76),D(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調解、行政院-法務部

用户評論

Michael Chu】評論

聲請調解:(1) 組成:台灣各鄉鎮都設有調解委員會,是由地方上有名望的人、熟諳法律的熱心人士所組成的。(2) 時機:在未訴訟前,受理當事人的聲請,以終止爭執爭執,並可避免曠日費時耗財的訴訟程序。(3) 案件:針對的是民事糾紛,或告訴乃論罪的刑事案件。(4) 功能:一旦調解節成功,並經法院核定後,其效力與法院判決相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提起訴訟。(5) 費用:是免費的。  進行和解:(1) 所謂和解,是當事人經髓溝通後,各自妥協讓步,以解決糾紛。(2) 時機:法院並未規定什麼時侯進行和解,起訴前、起訴後都可以。(3) 只要雙方願意,即使訴訟正在進行仍可以和解。進行訴訟:(1) 雙方調解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

陳佳音】評論

仲裁是針對具有專業知識、技能的案件,比方說建築工程、醫療…仲裁人必須具有相關專業,不是只有深諳法律而已

林佳霖】評論

仲裁(Arbitration)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

陳小逸】評論

我的判斷是,"仲裁"和"調解"最大的差別在於是否 "書面送交法院核定","仲裁"結果是不需要送法院的。不知道我這樣說對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