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ael Chu】評論
聲請調解:(1) 組成:台灣各鄉鎮都設有調解委員會,是由地方上有名望的人、熟諳法律的熱心人士所組成的。(2) 時機:在未訴訟前,受理當事人的聲請,以終止爭執爭執,並可避免曠日費時耗財的訴訟程序。(3) 案件:針對的是民事糾紛,或告訴乃論罪的刑事案件。(4) 功能:一旦調解節成功,並經法院核定後,其效力與法院判決相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提起訴訟。(5) 費用:是免費的。 進行和解:(1) 所謂和解,是當事人經髓溝通後,各自妥協讓步,以解決糾紛。(2) 時機:法院並未規定什麼時侯進行和解,起訴前、起訴後都可以。(3) 只要雙方願意,即使訴訟正在進行仍可以和解。進行訴訟:(1) 雙方調解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
【陳佳音】評論
仲裁是針對具有專業知識、技能的案件,比方說建築工程、醫療…仲裁人必須具有相關專業,不是只有深諳法律而已
【林佳霖】評論
仲裁(Arbitration)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
【陳小逸】評論
我的判斷是,"仲裁"和"調解"最大的差別在於是否 "書面送交法院核定","仲裁"結果是不需要送法院的。不知道我這樣說對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