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興泓】評論
AB第 11 條 (事業結合之申報)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前項第三款之銷售金額,應將與參與結合之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及與參與結合之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之銷售金額一併計入,其計算方法由主管機關公告之。對事業具有控制性持股之人或團體,視為本法有關結合規定之事業。前項所稱控制性持股,指前項之人或團體及其關係人持有他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
【Black Tea】評論
(A)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百分之四十者--達三分之一就應申報。 (B)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百分之二十者--達四分之一才要申報。 (C)同一事業所持有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事業間結合者--第12條之規定 (D)事業將其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財產或可獨立營運之全部或一部營業,讓與其獨自新設之他事業者--第12條之規定
【安】評論
(A)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1/3應申報(B)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1/4應申報(C)(D)屬公平交易法第12條結合申報之除外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