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行政機關對於未依法應於行政處分書類中記明理由作出之處分,經過調查後重新補充處分理由者,此等行為在學理上稱為:
(A)行政處分之撤銷
(B)行政處分之補正
(C)行政處分之廢止
(D)行政處分之轉換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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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nomi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B) 行政處分之補正法規名稱:    ...

【用戶】國考分母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未依法應於行政處分書類中記明理由作出之處...

【用戶】好運連連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114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