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儒儒(三榜達成)】評論
第 15 條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
【喊涵】評論
(B)行政程序法284條第一項規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換言之,第三人需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才能聲請重新審理,而新的攻擊或防禦方法應屬事實審的範疇,應該不會由進行法律審的最高行政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