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依司法院釋字第 469 號解釋,有關國家賠償之成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依法對特定人民負有作為義務而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倘故意過失怠於執行職務時, 有國家賠償之適用
(B)公務員在裁量收縮至零之情況下違反法律規定,此違法不僅是客觀法秩序違反,容有公權利侵 害之可能
(C)透過新保護規範理論,得探究系爭規定是否於立法目的上有保護特定之當事人,以為其主張救 濟之依據
(D)國家賠償之請求權限於法律明確規定特定人享有向行政機關為一定作為之請求權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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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喊涵】評論

憲法第24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

李浩銘】評論

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七0四號判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所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係指公務員對於被害人有應執行之職務而怠於執行者而言。換言之,被害人對於公務員為特定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致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始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公務員對於職務之執行,雖可使一般人民享有反射利益,人民對於公務員仍不得請求為該職務之行為者,縱公務員怠於執行該職務,人民尚無公法上請求權可資行使,以資保護其利益,自不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損害。」對於符合一定要件,而有公法上請求權,經由法定程序請求公務員作為而怠於執行職務者,自有其適用,惟與前開意旨不符部分,則係對人民請求國家賠償增列法律所無之限制,有違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應不予援用。資料來源:釋字第469號解釋理由書,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650&rn=11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