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琪】評論
第16條
【s.yu1976】評論
(c)第21條中央主管機關應保存出養人、收養人及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身分、健康等相關資訊之檔案。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及經法院交查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應定期將前項收出養相關資訊提供中央主管機關保存。辦理收出養業務、資訊保存或其他相關事項之人員,對於第一項資訊,應妥善維護當事人之隱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第一項資訊之範圍、來源、管理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8社行三等 我要上榜】評論
(A)§15 III(B)§16 I 例外無須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媒合適當收養人之情形: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C)§21:由中央主管機關保存及保密(D)§16 III :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