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依土地法第34-1條規定,共有土地之多數共有人依法就該共有地全部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有何義務?
(A)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B)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C)為權利變更登記時,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
(D)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參考答案

答案:A,B,C,D
難度:適中0.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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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Maggie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 34-1 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