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安安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B)權利請願書:英王查理一世簽署為籌措戰費,常濫行違法之行為,下院草擬權利請願書,迫使上院通過後,向國王提出,經國王於同年六月七日將此權利請願書,如同通常法案形式一樣予以批准,因而雖名為請願書,實際為法律。權利請願書內容主要有下列四點:一、未經國會同意國王不得徵稅。二、不得隨意拘捕人民。三、軍隊不得駐紮民房。四、和平時期不得行使戒嚴法。此四種權利非提出新要求,乃基於原有法律與憲章權利而求國王予以確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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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C)權利法案:英國國會驅逐詹姆士二世後,讓威廉與瑪莉共同接任英王,且通過權利法案,確立英國國會為最高的立法機構。主要內容:一、議會在國會中享有言論自由。二、國王未經國會同意,不能徵稅、募兵。三、國王不得否決國會通過的法律或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