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安安】評論
(B)權利請願書:英王查理一世簽署為籌措戰費,常濫行違法之行為,下院草擬權利請願書,迫使上院通過後,向國王提出,經國王於同年六月七日將此權利請願書,如同通常法案形式一樣予以批准,因而雖名為請願書,實際為法律。權利請願書內容主要有下列四點:一、未經國會同意國王不得徵稅。二、不得隨意拘捕人民。三、軍隊不得駐紮民房。四、和平時期不得行使戒嚴法。此四種權利非提出新要求,乃基於原有法律與憲章權利而求國王予以確認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