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名】評論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C)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A)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B)。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D)。
【廖欣怡】評論
受扶養直系親屬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C)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A)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