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a Feng Cha】評論
所得稅法73之2條1.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不適用第三條之一 規定。但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稅額,其屬依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之稅額,得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已考上記帳士】評論
考選部有更正答案,B或 C或BC試題11題答案第11題答B或C或BC者均給分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B,C
【小欣子】評論
選項A,需依照現行106年法令。所得稅法(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修正) 第 73-2 條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獲配 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不適用第三條之一規定。但獲配股利總 額或盈餘總額所含稅額,其屬依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加徵百分之十營利 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之稅額,得以該稅額之半數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 餘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108地特上榜,續拚高考】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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