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秋芳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第3款規定「無形資產應以出價取得者為限,其計算攤折之標準如下(一)、營業權為十年。(二)、著作權為十五年。(三)、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特許權為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四)、商譽最低為五年。」是企業購買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因不屬於現行稅法所定義之無形資產,不適用 所 得稅法第60條無形資產計提攤折費用之規定。
【用戶】林秋芳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第3款規定「無形資產應以出價取得者為限,其計算攤折之標準如下(一)、營業權為十年。(二)、著作權為十五年。(三)、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特許權為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四)、商譽最低為五年。」是企業購買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因不屬於現行稅法所定義之無形資產,不適用 所 得稅法第60條無形資產計提攤折費用之規定。
【用戶】林秋芳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第3款規定「無形資產應以出價取得者為限,其計算攤折之標準如下(一)、營業權為十年。(二)、著作權為十五年。(三)、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特許權為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四)、商譽最低為五年。」是企業購買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因不屬於現行稅法所定義之無形資產,不適用 所 得稅法第60條無形資產計提攤折費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