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秋芳】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得逾多久期間?(A)六個月(B)一年(C)二年(D)三年

【評論內容】

分期繳納:

◆、現行法令規定:

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者,納稅義務人確有繳納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始得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其他稅目並無類似規定。

至於因無法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可否申請辦理分期繳納?

◆、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不得逾3年。但如果以財務困難為由申請分期繳納,因尚非所謂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並無該法條之適用。

所以納稅義務人如遭遇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情形,無法繳清稅捐時,請於限繳期間內...

【評論主題】依規定設置帳簿而不依規定記載者,經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記載者,應有 的處罰為:(A)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B)處新台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C)處新

【評論內容】

稅捐稽徵法第45條:

依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應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新台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依規定應驗印之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補辦為止。不依規定保存帳簿或無正當理由而不將帳簿留置於營業場所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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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

分期繳納:

◆、現行法令規定:

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者,納稅義務人確有繳納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始得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其他稅目並無類似規定。

至於因無法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可否申請辦理分期繳納?

◆、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不得逾3年。但如果以財務困難為由申請分期繳納,因尚非所謂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並無該法條之適用。

所以納稅義務人如遭遇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情形,無法繳清稅捐時,請於限繳期間內...

【評論主題】依規定設置帳簿而不依規定記載者,經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記載者,應有 的處罰為:(A)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B)處新台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C)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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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45條:

依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應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新台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依規定應驗印之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補辦為止。不依規定保存帳簿或無正當理由而不將帳簿留置於營業場所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依規定設置帳簿而不依規定記載者,經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記載者,應有 的處罰為:(A)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B)處新台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C)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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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45條:

依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應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新台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依規定應驗印之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補辦為止。不依規定保存帳簿或無正當理由而不將帳簿留置於營業場所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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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令規定:

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者,納稅義務人確有繳納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始得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其他稅目並無類似規定。

至於因無法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可否申請辦理分期繳納?

◆、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不得逾3年。但如果以財務困難為由申請分期繳納,因尚非所謂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並無該法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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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者,納稅義務人確有繳納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始得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其他稅目並無類似規定。

至於因無法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可否申請辦理分期繳納?

◆、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不得逾3年。但如果以財務困難為由申請分期繳納,因尚非所謂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並無該法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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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依規定設置帳簿而不依規定記載者,經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記載者,應有 的處罰為:(A)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B)處新台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C)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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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45條:

依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應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新台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依規定應驗印之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補辦為止。不依規定保存帳簿或無正當理由而不將帳簿留置於營業場所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得逾多久期間?(A)六個月(B)一年(C)二年(D)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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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令規定:

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者,納稅義務人確有繳納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始得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其他稅目並無類似規定。

至於因無法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可否申請辦理分期繳納?

◆、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不得逾3年。但如果以財務困難為由申請分期繳納,因尚非所謂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並無該法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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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依規定設置帳簿而不依規定記載者,經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記載者,應有 的處罰為:(A)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B)處新台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C)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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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45條:

依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應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新台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依規定應驗印之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補辦為止。不依規定保存帳簿或無正當理由而不將帳簿留置於營業場所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依規定設置帳簿而不依規定記載者,經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記載者,應有 的處罰為:(A)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B)處新台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C)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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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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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令規定:

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者,納稅義務人確有繳納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始得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其他稅目並無類似規定。

至於因無法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可否申請辦理分期繳納?

◆、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不得逾3年。但如果以財務困難為由申請分期繳納,因尚非所謂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並無該法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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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令規定:

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者,納稅義務人確有繳納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始得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其他稅目並無類似規定。

至於因無法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可否申請辦理分期繳納?

◆、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不得逾3年。但如果以財務困難為由申請分期繳納,因尚非所謂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並無該法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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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依規定設置帳簿而不依規定記載者,經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記載者,應有 的處罰為:(A)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B)處新台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C)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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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45條:

依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應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新台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依規定應驗印之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補辦為止。不依規定保存帳簿或無正當理由而不將帳簿留置於營業場所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依規定設置帳簿而不依規定記載者,經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記載者,應有 的處罰為:(A)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B)處新台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C)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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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45條:

依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應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新台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依規定應驗印之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補辦為止。不依規定保存帳簿或無正當理由而不將帳簿留置於營業場所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得逾多久期間?(A)六個月(B)一年(C)二年(D)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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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令規定:

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者,納稅義務人確有繳納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始得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其他稅目並無類似規定。

至於因無法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可否申請辦理分期繳納?

◆、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不得逾3年。但如果以財務困難為由申請分期繳納,因尚非所謂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並無該法條之適用。

所以納稅義務人如遭遇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情形,無法繳清稅捐時,請於限繳期間內...

【評論主題】依規定設置帳簿而不依規定記載者,經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記載者,應有 的處罰為:(A)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B)處新台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C)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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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45條:

依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應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新台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依規定應驗印之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補辦為止。不依規定保存帳簿或無正當理由而不將帳簿留置於營業場所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得逾多久期間?(A)六個月(B)一年(C)二年(D)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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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令規定:

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者,納稅義務人確有繳納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始得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其他稅目並無類似規定。

至於因無法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可否申請辦理分期繳納?

◆、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不得逾3年。但如果以財務困難為由申請分期繳納,因尚非所謂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並無該法條之適用。

所以納稅義務人如遭遇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情形,無法繳清稅捐時,請於限繳期間內...

【評論主題】依規定設置帳簿而不依規定記載者,經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記載者,應有 的處罰為:(A)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B)處新台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C)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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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45條:

依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應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新台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依規定應驗印之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補辦為止。不依規定保存帳簿或無正當理由而不將帳簿留置於營業場所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得逾多久期間?(A)六個月(B)一年(C)二年(D)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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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令規定:

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者,納稅義務人確有繳納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始得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其他稅目並無類似規定。

至於因無法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可否申請辦理分期繳納?

◆、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不得逾3年。但如果以財務困難為由申請分期繳納,因尚非所謂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並無該法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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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者,納稅義務人確有繳納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始得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其他稅目並無類似規定。

至於因無法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可否申請辦理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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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不得逾3年。但如果以財務困難為由申請分期繳納,因尚非所謂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並無該法條之適用。

所以納稅義務人如遭遇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情形,無法繳清稅捐時,請於限繳期間內...

【評論主題】依規定設置帳簿而不依規定記載者,經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記載者,應有 的處罰為:(A)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B)處新台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C)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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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應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新台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依規定應驗印之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補辦為止。不依規定保存帳簿或無正當理由而不將帳簿留置於營業場所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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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令規定:

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者,納稅義務人確有繳納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始得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其他稅目並無類似規定。

至於因無法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可否申請辦理分期繳納?

◆、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不得逾3年。但如果以財務困難為由申請分期繳納,因尚非所謂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並無該法條之適用。

所以納稅義務人如遭遇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情形,無法繳清稅捐時,請於限繳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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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

稅捐稽徵法第45條:

依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應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新台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依規定應驗印之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補辦為止。不依規定保存帳簿或無正當理由而不將帳簿留置於營業場所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得逾多久期間?(A)六個月(B)一年(C)二年(D)三年

【評論內容】

分期繳納:

◆、現行法令規定:

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者,納稅義務人確有繳納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始得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其他稅目並無類似規定。

至於因無法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可否申請辦理分期繳納?

◆、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不得逾3年。但如果以財務困難為由申請分期繳納,因尚非所謂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並無該法條之適用。

所以納稅義務人如遭遇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情形,無法繳清稅捐時,請於限繳期間內...

【評論主題】依規定設置帳簿而不依規定記載者,經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記載者,應有 的處罰為:(A)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B)處新台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C)處新

【評論內容】

稅捐稽徵法第45條:

依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應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新台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依規定應驗印之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補辦為止。不依規定保存帳簿或無正當理由而不將帳簿留置於營業場所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得逾多久期間?(A)六個月(B)一年(C)二年(D)三年

【評論內容】

分期繳納:

◆、現行法令規定:

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者,納稅義務人確有繳納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始得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其他稅目並無類似規定。

至於因無法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可否申請辦理分期繳納?

◆、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不得逾3年。但如果以財務困難為由申請分期繳納,因尚非所謂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並無該法條之適用。

所以納稅義務人如遭遇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情形,無法繳清稅捐時,請於限繳期間內...

【評論主題】依規定設置帳簿而不依規定記載者,經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記載者,應有 的處罰為:(A)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B)處新台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C)處新

【評論內容】

稅捐稽徵法第45條:

依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應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新台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依規定應驗印之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補辦為止。不依規定保存帳簿或無正當理由而不將帳簿留置於營業場所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依規定設置帳簿而不依規定記載者,經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記載者,應有 的處罰為:(A)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B)處新台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C)處新

【評論內容】

稅捐稽徵法第45條:

依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應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新台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依規定應驗印之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補辦為止。不依規定保存帳簿或無正當理由而不將帳簿留置於營業場所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得逾多久期間?(A)六個月(B)一年(C)二年(D)三年

【評論內容】

分期繳納:

◆、現行法令規定:

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者,納稅義務人確有繳納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始得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其他稅目並無類似規定。

至於因無法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可否申請辦理分期繳納?

◆、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不得逾3年。但如果以財務困難為由申請分期繳納,因尚非所謂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並無該法條之適用。

所以納稅義務人如遭遇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情形,無法繳清稅捐時,請於限繳期間內...

【評論主題】依規定設置帳簿而不依規定記載者,經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記載者,應有 的處罰為:(A)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B)處新台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C)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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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45條:

依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應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新台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依規定應驗印之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補辦為止。不依規定保存帳簿或無正當理由而不將帳簿留置於營業場所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得逾多久期間?(A)六個月(B)一年(C)二年(D)三年

【評論內容】

分期繳納:

◆、現行法令規定:

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者,納稅義務人確有繳納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始得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其他稅目並無類似規定。

至於因無法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可否申請辦理分期繳納?

◆、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不得逾3年。但如果以財務困難為由申請分期繳納,因尚非所謂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並無該法條之適用。

所以納稅義務人如遭遇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情形,無法繳清稅捐時,請於限繳期間內...

【評論主題】2 司法院釋字第 696 號解釋,宣告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憲。其主要違憲理由係違反下列何者?(A)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誠實信用原則 (B)憲法第 2

【評論內容】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 「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反面而言,對於「非」薪資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合併申報且合併計算其稅.....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5 甲公司進口一輛汽車(排氣量 3500 CC)未含關稅之價格為 400 萬元,進口關稅稅率為 17.5%,貨物稅稅率為 30%,其進口時應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多少元?(A)20 萬元 (B)23.5萬

【評論內容】完稅價格  400萬 關稅= 完稅價格 x 進口關稅稅率 = 400萬 x 17.5% = 70萬 貨物稅=(完稅價格 + 關稅) x 貨物稅稅率 = (400萬+70萬) x 30% = 141萬 海關應代徵營業稅 = ( 完稅價格 + 關稅 + 貨物稅 ) x 5% =(400萬 +70萬 +141萬) x 5% = 30.55 萬 相關公.....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依規定設置帳簿而不依規定記載者,經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記載者,應有 的處罰為:(A)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B)處新台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C)處新

【評論內容】

稅捐稽徵法第45條:

依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應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新台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依規定應驗印之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補辦為止。不依規定保存帳簿或無正當理由而不將帳簿留置於營業場所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得逾多久期間?(A)六個月(B)一年(C)二年(D)三年

【評論內容】

分期繳納:

◆、現行法令規定:

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者,納稅義務人確有繳納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始得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其他稅目並無類似規定。

至於因無法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可否申請辦理分期繳納?

◆、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不得逾3年。但如果以財務困難為由申請分期繳納,因尚非所謂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並無該法條之適用。

所以納稅義務人如遭遇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情形,無法繳清稅捐時,請於限繳期間內...

【評論主題】營利事業於給付在中華民國居住之員工薪資時,應扣繳稅額不超過多少得免於扣繳?(A) 600 元(B)1,000 元(C)2,000 元(D)3,000 元

【評論內容】

、薪資所得-所得類別代號為50:

1.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同一課稅年度於境內住滿183天以上之外國人、華僑及大陸人士):

A.         按月給付之固定薪資,依據財政部發布之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或以百分之十扣繳。

B.         非固定薪資如補助費、津貼、獎金、兼職所得等一律百分之六稅率扣繳,但應扣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

2.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同一課稅年度未於境內住滿183天以上之外國人、華僑及大陸人士):無論金額多寡一律扣繳百分之二十。

【評論主題】16 甲公司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自民國102 年4 月起將會計年度由曆年制變更為四月制。試問甲公司102年1 月至3 月尚未申報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應如何辦理計算申報?(A)併入變

【評論內容】

營利事業因解散或合併而消滅應按個別年度申報未分配盈餘

(財政部89/04/11台財稅第0890450265號函)

 

一、依據: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3項: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相關疑義。

二、茲就主旨相關疑義分別核釋如下:

(一)、關於合併後存續之營利事業應否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問題:

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3項所稱應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營利事業,僅限於因合併而消滅之營利事業,尚不涉及合併後存續之營利事業應否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之問題。

(二)、關於解散或因合併而消滅之營利事業,其未分配盈餘申報涉及二個年度以上者可否合併申報問題:

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1項規定:「自8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

【評論主題】14 甲公司民國101 年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稅所得為200 萬元(新臺幣;以下同),甲公司在大陸地區設立的分公司所得為300 萬元,當年度已在大陸地區繳納75 萬元的企業所得稅,試問甲公司今年應補繳多

【評論內容】應納營所稅(境內+境外) = ( 200 萬+ 300萬 )  x 17% = 85萬   應納營所稅(境內) = 200 x 17% = 34萬   可抵扣限額 =( 85萬 - 34萬 ) = 51萬(a)     .....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1 在我國兩稅合一制下,營利事業於分配屬99 年度以後之盈餘時,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稅額扣抵比率上限各為何?(A)未加徵部分之扣抵上限為33.33

【評論內容】

營利事業盈餘分配:

累積盈虧99年度以前:未加徵部分之扣抵上限為33.33%;已加徵部分之扣抵上限為48.15%

累積盈虧99年度以後:未加徵部分之扣抵上限為20.48%;已加徵部分之扣抵上限為33.87%

【評論主題】2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截至民國101 年3 月4 日,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新臺幣多少元以上者,自民國96 年3 月5 日起逾10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A)50 萬元(B)100 萬元(C

【評論內容】

依財政部96年3月21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5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該條文將使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欠稅案件,至遲將於101年3月5日因不得再執行而逾徵收期間應予註銷稅款。

(100年11月23日)公布稅捐稽徵法修正第23條條文,依該條第5項規定,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欠稅案件,原則上自該日起逾5年(即至101年3月4日止)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但是類欠稅案件,有下列3種情形之一者,自96年3月5日起逾10年(至106年3月4日止)尚未執行終結,即不再執行:一、截至101年3月4日,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50萬元以上者。二...

【評論主題】1 下列處罰何者不屬於租稅行政罰的範圍?(A)滯納金(B)沒入貨物(C)停止營業(D)拘役

【評論內容】"拘役"係刑罰之處份之一種。

【評論主題】10.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各項獎金應歸屬於那一類所得及其課稅方式?(A)告發或檢舉獎金歸屬其他所得,採分離課稅(B)年終獎金屬薪資所得,採分離課稅(C)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屬於競技競賽獎金,併入綜

【評論內容】

個人參加直銷而產生所得及取具相關資料:

◆、個人直銷商產生所得有以下3種:

1、營 利 所 得:

係指個人直銷商銷售商品予消費者,所賺取之零售利潤 。2、執行業務所得:

係指個人直銷商因下線向公司進貨累積達一定積分,由公司發給的獎金或各種補助費,包括:業績獎金之差額獎金、領導獎金、主任級獎金、鑽石海旅、鑽石紅利、名車款等。

3、其 他 所 得:

係指個人直銷商直接向公司進貨累積達一定積分,再由公司發給的業績獎金。

 

◆、3種所得分別收到用以申報之資料:1、營利所得:

無扣繳憑單,個人直銷商會收到【年度進貨明細表】,若個人直銷商年度進貨明細表上面列示的未稅進貨價格超過七萬元,公司於該報表下方幫個人直銷商計算營利所得...

【評論主題】1.分配屬 99年度以後之盈餘已加徵 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其股東可扣抵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A)20.48%(B)33.33%(C)33.87%(D)48.15%

【評論內容】

假設全年課稅所得額為100元(稅前淨利)

99年營所稅率為17%

當年度營所稅 = 100元 x 17% = 17元

稅後淨利 = 100 元 - 17元  = 83 元

未加徵之股東可扣抵稅額扣抵比率上限 = (17元 / 83元 ) = 20.48

已加徵之股東可扣抵稅額扣抵比率上限 = (17元 + 8.3元) / (83元-8.3元) = (25.3元 / 74.7元) = 33.87

【評論主題】11.夜總會本期銷售額 100 萬元,購買音響設備 60 萬元,進項稅額 3 萬元,本期應納營業稅多少元?(A)2 萬元(B)12萬元(C)15 萬元(D)25 萬元

【評論內容】

營業稅就其全部銷售額按特種飲食業稅率15%課徵,由營業人依規定按期(月)自動報繳;但主管稽徵機關亦得依實際營業情形查定其銷售額課徵之。

 

本期銷售額 100萬

應納營業稅  100萬 * 15% = 15萬  

【評論主題】10.外國技藝表演業,在我國境內同地演出期間不超過 30 日者,應於何時報繳營業稅?(A)次月 15 日(B)演出結束後15 日內(C)演出結束後 30 日內(D)與下一演出地合併報繳

【評論內容】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7條規定。 外國技藝表演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演出之營業稅,應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向演出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繳。 1、但在.....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7.下列有關我國現行所得稅相關法規對員工分紅配股課稅之敘述何者正確?(A)員工分紅配股應以面額課徵所得稅(B)應按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面額之差額部分計入員工基本所得額課稅(C)員工分紅配股應於交付股

【評論內容】員工分紅配股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1規定,員工分紅配股係以面額計算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該條例已在98年底落日後不再適用,自99年度起公司辦理員工分紅配股應於交付股票日按該股票之時價計算員工薪資所得。 一、法源依據: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 二、申報書如何填寫: 1、        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99)年所取得公司開立之98年度員工分紅配股格式代號50E之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其中之「給付總額」欄金額係以股票面額計算所得,應申報一般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自99年度起公司辦理員工分紅配股應.....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 有關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A)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B)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C)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D)土地設定典權者,為承典人

【評論內容】

(B)、有償移轉…如買賣。   (原所有權人)

(C)、無償移轉…如贈與。  (取得所有權人)。

(D)、設定典權者(土增稅--->出典人,地價稅---->典權人)

【評論主題】5 劉先生今年共計獲得稿費與演講收入 300,000 元,則當年申報綜合所得稅之課稅所得為何?(A)營利所得 84,000 元 (B)其他所得 300,000 元(C)薪資所得 120,000 元(D

【評論內容】

應稅收入= ( 300,000 - 180,000) = 120,000

執行業務所得 = 120,000 X ( 1 - 30% ) =  84,000

【評論主題】3 營利事業於95年中分配股利時,帳載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225,000元,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750,000元,其中累積未分配盈餘包括有屬 86 年度以前已經彌補之累積虧損 250,000 元。

【評論內容】

稅額扣抵比 = 225,000/750,000 = 30%   (A)

未加徵之限額 = 33.33%              (B)

(A) 與 (B) 兩者取小 ,所以為 30%

【評論主題】2 下列何者屬營利事業可依法以稅捐費用列支?(A)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B)本事業所有之不動產課徵之房屋稅、地價稅(C)購買土地、房屋所繳之契稅、印花稅(D)借用員工交通工具之稅捐,經契約約定由

【評論內容】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稅捐相關規定:

(A)、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應在該項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

(C)、營利事業購買土地、房屋所繳之契稅、印花稅等,應併入土地或房屋之成本。

(D)、營利事業租用或借用不動產或交通工具等之稅捐,經契約約定由承租人或借用人負擔者,應          視同租金支出而非稅捐。

【評論主題】1 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公益信託,其信託利益如何課稅?(A)於實際分配時,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之所得額課稅(B)於信託契約成立時,由受益人併入成立年度之所得額課稅(C)於實際分配時,由受託人採分離課稅之

【評論內容】公益信託如何課稅 營利事業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法令規定之公益信託,該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免納所得稅;其信託利益於實際分配時,應以受託人為扣繳義務人辦理所得稅扣繳,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之所得額課稅。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者,受益人享有該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免納所得稅:一、 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二、 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 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三、 .....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4 依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劃為直轄市及縣(市)稅?(A)營業稅(B)土地增值稅(C)菸酒稅(D)贈與稅

【評論內容】

財政收技劃分法 第十二條:下列各稅為直轄市及縣 (市) 稅:

一、土地稅,包括下列各稅:

 (一) 地價稅。

 (二) 田賦。

 (三) 土地增值稅。

二、房屋稅。

三、使用牌照稅。

四、契稅。

五、印花稅。

六、娛樂稅。

七、特別稅課。

【評論主題】23 依據現行貨物稅條例之規定,下列應稅貨物何者不是採從量課稅?(A)飲料品(B)水泥(C)汽油(D)液化石油氣

【評論內容】

貨物稅條例規定:

從量課稅:水泥及油氣類。

從價課稅:橡膠輪胎、飲料、平板玻璃、電器、車輛。

【評論主題】14 依現行所得稅法之規定,營利事業之資本利息應列入下列那一種科目?(A)費用(B)資本支出(C)盈餘分配 (D) 6 萬元以下為費用,超過 6 萬元者為資本支出

【評論內容】

依據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利息

一、資本利息為盈餘之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評論主題】25 依現行娛樂稅法之規定,在下列娛樂場所、設施或活動中,何者不納入課稅範圍?(A)舞場(B)電影(C)撞球場(D)高爾夫球場

【評論內容】

(B)

查電影為娛樂稅法第二條列舉之課稅項目,應就其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娛樂稅。又依同法第三條規定,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娛樂稅之代徵人,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

。(財政部87/06/10台財稅第871947732號函)

【評論主題】8 依現行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土地增值稅之免徵範圍?(A)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B)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C)各級政府受贈之私有土地 (D)各級政府出售之公有土地

【評論內容】

(C)、(D)

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

「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按此,各級政府受贈之私有土地,始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為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應無上開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B)

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

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也就是說,民眾可以自由選擇課稅方式,採不課徵或課徵繳稅;但不課徵並非實質免稅,而是延後到再移轉第三人時併計繳稅。

【評論主題】25 依現行娛樂稅法之規定,在下列娛樂場所、設施或活動中,何者不納入課稅範圍?(A)舞場(B)電影(C)撞球場(D)高爾夫球場

【評論內容】

(D)

高爾夫球場採「擊球券」或「娛樂票券」方式收取入場費,消費者如無該項憑證即不能進入球場且該項憑證業經稅捐稽徵機關依娛樂稅法規定驗印者,核屬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四條第二十六款所稱娛樂業之門票收入,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但應依法報繳營業稅及娛樂稅。(財政部85/03/27台財稅第851899669號函)

【評論主題】13 曾先生於 5 月 1 日(星期一)辦理前一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核課期間之起算日應為下列何者?(A) 5 月 1 日(B)5 月 2 日(C) 5 月 31 日(D) 6 月 1 日

【評論內容】課期間如何計算: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三、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之稅捐,自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評論主題】14 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規定,無形資產應以出價取得者為限,其中商譽最低的攤折年數為:(A)3年(B)5年(C)10年(D)15年

【評論內容】

依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第3款規定

「無形資產應以出價取得者為限,其計算攤折之標準如下(一)、營業權為十年。

(二)、著作權為十五年。

(三)、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特許權為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

(四)、商譽最低為五年。」是企業購買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因不屬於現行稅法所定義之無形資產,不適用

                所 得稅法第60條無形資產計提攤折費用之規定。

【評論主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得逾多久期間?(A)六個月(B)一年(C)二年(D)三年

【評論內容】

分期繳納:

◆、現行法令規定:

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者,納稅義務人確有繳納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始得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其他稅目並無類似規定。

至於因無法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可否申請辦理分期繳納?

◆、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不得逾3年。但如果以財務困難為由申請分期繳納,因尚非所謂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並無該法條之適用。

所以納稅義務人如遭遇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情形,無法繳清稅捐時,請於限繳期間內...

【評論主題】依規定設置帳簿而不依規定記載者,經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記載者,應有 的處罰為:(A)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B)處新台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C)處新

【評論內容】

稅捐稽徵法第45條:

依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應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新台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依規定應驗印之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補辦為止。不依規定保存帳簿或無正當理由而不將帳簿留置於營業場所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11.夜總會本期銷售額 100 萬元,購買音響設備 60 萬元,進項稅額 3 萬元,本期應納營業稅多少元?(A)2 萬元(B)12萬元(C)15 萬元(D)25 萬元

【評論內容】

營業稅就其全部銷售額按特種飲食業稅率15%課徵,由營業人依規定按期(月)自動報繳;但主管稽徵機關亦得依實際營業情形查定其銷售額課徵之。

 

本期銷售額 100萬

應納營業稅  100萬 * 15% = 15萬  

【評論主題】11.夜總會本期銷售額 100 萬元,購買音響設備 60 萬元,進項稅額 3 萬元,本期應納營業稅多少元?(A)2 萬元(B)12萬元(C)15 萬元(D)25 萬元

【評論內容】

營業稅就其全部銷售額按特種飲食業稅率15%課徵,由營業人依規定按期(月)自動報繳;但主管稽徵機關亦得依實際營業情形查定其銷售額課徵之。

 

本期銷售額 100萬

應納營業稅  100萬 * 15% = 15萬  

【評論主題】11.夜總會本期銷售額 100 萬元,購買音響設備 60 萬元,進項稅額 3 萬元,本期應納營業稅多少元?(A)2 萬元(B)12萬元(C)15 萬元(D)25 萬元

【評論內容】

營業稅就其全部銷售額按特種飲食業稅率15%課徵,由營業人依規定按期(月)自動報繳;但主管稽徵機關亦得依實際營業情形查定其銷售額課徵之。

 

本期銷售額 100萬

應納營業稅  100萬 * 15% = 15萬  

【評論主題】10.外國技藝表演業,在我國境內同地演出期間不超過 30 日者,應於何時報繳營業稅?(A)次月 15 日(B)演出結束後15 日內(C)演出結束後 30 日內(D)與下一演出地合併報繳

【評論內容】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7條規定。 外國技藝表演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演出之營業稅,應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向演出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繳。 1、但在.....

【評論主題】7.下列有關我國現行所得稅相關法規對員工分紅配股課稅之敘述何者正確?(A)員工分紅配股應以面額課徵所得稅(B)應按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面額之差額部分計入員工基本所得額課稅(C)員工分紅配股應於交付股

【評論內容】員工分紅配股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1規定,員工分紅配股係以面額計算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該條例已在98年底落日後不再適用,自99年度起公司辦理員工分紅配股應於交付股票日按該股票之時價計算員工薪資所得。 一、法源依據: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 二、申報書如何填寫: 1、        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99)年所取得公司開立之98年度員工分紅配股格式代號50E之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其中之「給付總額」欄金額係以股票面額計算所得,應申報一般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自99年度起公司辦理員工分紅配股應.....

【評論主題】1.分配屬 99年度以後之盈餘已加徵 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其股東可扣抵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A)20.48%(B)33.33%(C)33.87%(D)48.15%

【評論內容】

假設全年課稅所得額為100元(稅前淨利)

99年營所稅率為17%

當年度營所稅 = 100元 x 17% = 17元

稅後淨利 = 100 元 - 17元  = 83 元

未加徵之股東可扣抵稅額扣抵比率上限 = (17元 / 83元 ) = 20.48

已加徵之股東可扣抵稅額扣抵比率上限 = (17元 + 8.3元) / (83元-8.3元) = (25.3元 / 74.7元) = 33.87

【評論主題】2 有關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A)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B)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C)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D)土地設定典權者,為承典人

【評論內容】

(B)、有償移轉…如買賣。   (原所有權人)

(C)、無償移轉…如贈與。  (取得所有權人)。

(D)、設定典權者(土增稅--->出典人,地價稅---->典權人)

【評論主題】5 劉先生今年共計獲得稿費與演講收入 300,000 元,則當年申報綜合所得稅之課稅所得為何?(A)營利所得 84,000 元 (B)其他所得 300,000 元(C)薪資所得 120,000 元(D

【評論內容】

應稅收入= ( 300,000 - 180,000) = 120,000

執行業務所得 = 120,000 X ( 1 - 30% ) =  84,000

【評論主題】3 營利事業於95年中分配股利時,帳載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225,000元,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750,000元,其中累積未分配盈餘包括有屬 86 年度以前已經彌補之累積虧損 250,000 元。

【評論內容】

稅額扣抵比 = 225,000/750,000 = 30%   (A)

未加徵之限額 = 33.33%              (B)

(A) 與 (B) 兩者取小 ,所以為 30%

【評論主題】2 下列何者屬營利事業可依法以稅捐費用列支?(A)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B)本事業所有之不動產課徵之房屋稅、地價稅(C)購買土地、房屋所繳之契稅、印花稅(D)借用員工交通工具之稅捐,經契約約定由

【評論內容】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稅捐相關規定:

(A)、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應在該項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

(C)、營利事業購買土地、房屋所繳之契稅、印花稅等,應併入土地或房屋之成本。

(D)、營利事業租用或借用不動產或交通工具等之稅捐,經契約約定由承租人或借用人負擔者,應          視同租金支出而非稅捐。

【評論主題】1 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公益信託,其信託利益如何課稅?(A)於實際分配時,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之所得額課稅(B)於信託契約成立時,由受益人併入成立年度之所得額課稅(C)於實際分配時,由受託人採分離課稅之

【評論內容】公益信託如何課稅 營利事業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法令規定之公益信託,該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免納所得稅;其信託利益於實際分配時,應以受託人為扣繳義務人辦理所得稅扣繳,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之所得額課稅。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者,受益人享有該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免納所得稅:一、 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二、 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 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三、 .....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4 依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劃為直轄市及縣(市)稅?(A)營業稅(B)土地增值稅(C)菸酒稅(D)贈與稅

【評論內容】

財政收技劃分法 第十二條:下列各稅為直轄市及縣 (市) 稅:

一、土地稅,包括下列各稅:

 (一) 地價稅。

 (二) 田賦。

 (三) 土地增值稅。

二、房屋稅。

三、使用牌照稅。

四、契稅。

五、印花稅。

六、娛樂稅。

七、特別稅課。

【評論主題】23 依據現行貨物稅條例之規定,下列應稅貨物何者不是採從量課稅?(A)飲料品(B)水泥(C)汽油(D)液化石油氣

【評論內容】

貨物稅條例規定:

從量課稅:水泥及油氣類。

從價課稅:橡膠輪胎、飲料、平板玻璃、電器、車輛。

【評論主題】14 依現行所得稅法之規定,營利事業之資本利息應列入下列那一種科目?(A)費用(B)資本支出(C)盈餘分配 (D) 6 萬元以下為費用,超過 6 萬元者為資本支出

【評論內容】

依據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利息

一、資本利息為盈餘之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評論主題】3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關於扣除額之規定,下列陳述何者錯誤?(A)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 9 萬元;有配偶者18萬 (B)捐贈是列舉扣除額(C)房屋租金支出是特別扣除額(D)納稅義務人之子女

【評論內容】

(A)、100~101年標準扣除額已調成(單身 4.6萬,夫妻合併 9.2萬)

(B)、租金支出為列舉扣除:

1、限額為:實際支出  < = 12萬。

2、自用住宅利息支出與利息支出列報僅可二選一。 

【評論主題】14 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規定,無形資產應以出價取得者為限,其中商譽最低的攤折年數為:(A)3年(B)5年(C)10年(D)15年

【評論內容】

依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第3款規定

「無形資產應以出價取得者為限,其計算攤折之標準如下(一)、營業權為十年。

(二)、著作權為十五年。

(三)、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特許權為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

(四)、商譽最低為五年。」是企業購買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因不屬於現行稅法所定義之無形資產,不適用

                所 得稅法第60條無形資產計提攤折費用之規定。

【評論主題】25 依現行娛樂稅法之規定,在下列娛樂場所、設施或活動中,何者不納入課稅範圍?(A)舞場(B)電影(C)撞球場(D)高爾夫球場

【評論內容】

(B)

查電影為娛樂稅法第二條列舉之課稅項目,應就其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娛樂稅。又依同法第三條規定,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娛樂稅之代徵人,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

。(財政部87/06/10台財稅第871947732號函)

【評論主題】8 依現行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土地增值稅之免徵範圍?(A)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B)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C)各級政府受贈之私有土地 (D)各級政府出售之公有土地

【評論內容】

(C)、(D)

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

「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按此,各級政府受贈之私有土地,始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為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應無上開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B)

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

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也就是說,民眾可以自由選擇課稅方式,採不課徵或課徵繳稅;但不課徵並非實質免稅,而是延後到再移轉第三人時併計繳稅。

【評論主題】25 依現行娛樂稅法之規定,在下列娛樂場所、設施或活動中,何者不納入課稅範圍?(A)舞場(B)電影(C)撞球場(D)高爾夫球場

【評論內容】

(D)

高爾夫球場採「擊球券」或「娛樂票券」方式收取入場費,消費者如無該項憑證即不能進入球場且該項憑證業經稅捐稽徵機關依娛樂稅法規定驗印者,核屬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四條第二十六款所稱娛樂業之門票收入,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但應依法報繳營業稅及娛樂稅。(財政部85/03/27台財稅第851899669號函)

【評論主題】13 曾先生於 5 月 1 日(星期一)辦理前一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核課期間之起算日應為下列何者?(A) 5 月 1 日(B)5 月 2 日(C) 5 月 31 日(D) 6 月 1 日

【評論內容】課期間如何計算: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三、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之稅捐,自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評論主題】11.夜總會本期銷售額 100 萬元,購買音響設備 60 萬元,進項稅額 3 萬元,本期應納營業稅多少元?(A)2 萬元(B)12萬元(C)15 萬元(D)25 萬元

【評論內容】

營業稅就其全部銷售額按特種飲食業稅率15%課徵,由營業人依規定按期(月)自動報繳;但主管稽徵機關亦得依實際營業情形查定其銷售額課徵之。

 

本期銷售額 100萬

應納營業稅  100萬 * 15% = 15萬

【評論主題】11.夜總會本期銷售額 100 萬元,購買音響設備 60 萬元,進項稅額 3 萬元,本期應納營業稅多少元?(A)2 萬元(B)12萬元(C)15 萬元(D)25 萬元

【評論內容】

營業稅就其全部銷售額按特種飲食業稅率15%課徵,由營業人依規定按期(月)自動報繳;但主管稽徵機關亦得依實際營業情形查定其銷售額課徵之。

 

本期銷售額 100萬

應納營業稅  100萬 * 15% = 15萬

【評論主題】11.夜總會本期銷售額 100 萬元,購買音響設備 60 萬元,進項稅額 3 萬元,本期應納營業稅多少元?(A)2 萬元(B)12萬元(C)15 萬元(D)25 萬元

【評論內容】

營業稅就其全部銷售額按特種飲食業稅率15%課徵,由營業人依規定按期(月)自動報繳;但主管稽徵機關亦得依實際營業情形查定其銷售額課徵之。

 

本期銷售額 100萬

應納營業稅  100萬 * 15% = 15萬

【評論主題】21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若房屋實際使用面積十分之九作住家用,另十分之一作營業用,房屋現值如何計稅?(A)十分之九依住家用稅率,十分之一依營業用稅率 (B)六分之五依住家用稅率,六分之一依營業用稅率(C

【評論內容】

依據房屋稅條例規定:

房屋同時為住家及非住家使用時,原則上依實際使用面積予計課房屋稅,

但應課稅面積不可小於(全部面積的六分之一)

【評論主題】13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項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A)教育學費特別扣除 (B)幼兒學前特別扣除 (C)身心障礙特別扣除 (D)

【評論內容】

物價指數調整:

一、累計上漲達3% 調整項目如下:

1、免稅額。

2、標準扣除額。

3、薪資特別扣除額。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5、退職所得。

二、累計上漲達10% 調整:課稅級距之金額。

三、物價指數基準: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至上年度10底為止12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

【評論主題】12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規定,下列何者須課徵所得稅?(A)各級政府公有事業之所得(B)營利事業出售土地(C)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D)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學術團體辦理各種考試及各級公私立學校辦理入學

【評論內容】

個人贈與給營業事業或個人(自然人)------課(贈與稅)

營利事業贈給個人(自然人)------------------因營利事業無課贈與稅,故受贈之個人需計其他所得計課所稅。

【評論主題】7 王五於民國 101 年 3 月 5 日出售自用住宅土地移轉現值為 600 萬元,已繳納土地增值稅 60 萬元。另於 102 年 3 月 6日購買A屋之自用住宅土地現值為580萬元。試問王五可申請退

【評論內容】

重購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退稅計算公式:

退稅金額=新購土地價格+已繳土地增值稅-舊房子土地價格

 

退稅金額 = 580萬  + 60萬 - 600萬  = 40萬  (可退金額)

 

新購土地價格必須超過原出售之土地價格扣除土地增值稅,使得就其「已繳納之增值稅」內,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買土地地價之數額。

限額:新購土地金額加上已繳土地增值稅大於舊有土地價值,最多可退稅金額為已繳納土地增值稅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