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得逾多久期間?
(A)六個月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75
統計:A(1),B(3),C(1),D(4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稅法有關分期繳納之規定

用户評論

阿成】評論

第 26 條

林秋芳】評論

分期繳納:◆、現行法令規定: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者,納稅義務人確有繳納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始得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其他稅目並無類似規定。至於因無法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可否申請辦理分期繳納?◆、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不得逾3年。但如果以財務困難為由申請分期繳納,因尚非所謂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並無該法條之適用。所以納稅義務人如遭遇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情形,無法繳清稅捐時,請於限繳期間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