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甲公司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自民國102 年4 月起將會計年度由曆年制變更為四月制。試問甲公司102年1 月至3 月尚未申報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應如何辦理計算申報?
(A)併入變更前一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申報
(B)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申報
(C)自變更之日起1 個月內計算申報
(D)毋庸辦理計算申報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51515
統計:A(19),B(149),C(95),D(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營利事業因解散或合併而消滅應按個別年度申報未分配盈餘

用户評論

貝寶】評論

所得稅法102-2第三項

林秋芳】評論

營利事業因解散或合併而消滅應按個別年度申報未分配盈餘(財政部89/04/11台財稅第0890450265號函) 一、依據: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3項: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相關疑義。二、茲就主旨相關疑義分別核釋如下:(一)、關於合併後存續之營利事業應否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問題: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3項所稱應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營利事業,僅限於因合併而消滅之營利事業,尚不涉及合併後存續之營利事業應否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之問題。(二)、關於解散或因合併而消滅之營利事業,其未分配盈餘申報涉及二個年度以上者可否合併申報問題: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1項規定:「自8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