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寶】評論
所得稅法102-2第三項
【林秋芳】評論
營利事業因解散或合併而消滅應按個別年度申報未分配盈餘(財政部89/04/11台財稅第0890450265號函) 一、依據: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3項: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相關疑義。二、茲就主旨相關疑義分別核釋如下:(一)、關於合併後存續之營利事業應否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問題: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3項所稱應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營利事業,僅限於因合併而消滅之營利事業,尚不涉及合併後存續之營利事業應否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之問題。(二)、關於解散或因合併而消滅之營利事業,其未分配盈餘申報涉及二個年度以上者可否合併申報問題: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1項規定:「自8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