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評論
第34條(稅徵標準及土增稅優惠稅率之適用)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阿成】評論
(C)一生一屋不適用,但一生一次適用
【任飛】評論
1、 (C) 為納稅義務人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一項,適用關於 "一生一次" 之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 (10%) 之要件2、(A)、(B)、(D) 為納稅義務人於享有 "一生一次" 之土增稅優惠稅率後,得再適用同條第五項 "一生一屋" 土增稅優惠稅率之要件故 (C) 錯誤。
【簡太一】評論
(C)一生一屋不適用,但一生一次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