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秋芳】評論
依據:財政部96年2月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9880號令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告發或檢舉獎金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惟得免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寄發扣繳憑單予檢舉人,如檢舉人提出申請時,再予補發。
【幸福】評論
告發或檢舉獎金歸屬其他所得,採分離課稅 年終獎金屬薪資所得,併入所得課稅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屬於其他所得,採分離課稅 個人參加自行直銷業績獎金,屬其他所得
【康箷宣】評論
(A)告發或檢舉獎金屬其他所得,採分離課稅(B)年終獎金屬薪資所得,併入所得課稅(C)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屬於競技競賽,採分離課稅(D)個人參加直銷業績獎金,屬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