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如何提出行政救濟?
(A)有應納稅額者,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B)無應納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申請訴願
(C)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D)稅捐稽徵機關接到復查申請書後三個月內未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41784
統計:A(158),B(6),C(26),D(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稅率、計算、稅法所稱「核課期間」之意義及如何計算?、目前行政救濟程序及其管轄機關

用户評論

【用戶】幸福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35條(復查及訴願)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   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三、依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之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

【用戶】幸福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35條(復查及訴願)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   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三、依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之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