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稅捐稽徵法有關送達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受送達人拒絕收受時,稅捐稽徵機關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作成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之住所或營業所門首,以為送達
(B)應受送達人行蹤不明,採公示送達者,自登載新聞紙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送達效力
(C)應受送達人拒絕收受時,自登載新聞紙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送達效力
(D)應受送達人在服役中者,得向其父母或配偶以為送達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26459
統計:A(21),B(25),C(161),D(2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稅捐稽徵法、稅法有關分期繳納之規定

用户評論

【用戶】阿成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C)第 74 條

【用戶】幸福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用戶】幸福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用戶】Ling Mei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修法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十八條  (修正)      條文  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      理由  將原條文第一、二及三項規定刪除,俾一致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以資明確,並符合簡政便民之施政方針。

【用戶】幸福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用戶】Ling 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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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修法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十八條  (修正)      條文  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      理由  將原條文第一、二及三項規定刪除,俾一致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以資明確,並符合簡政便民之施政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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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修法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十八條  (修正)      條文  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      理由  將原條文第一、二及三項規定刪除,俾一致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以資明確,並符合簡政便民之施政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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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修法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十八條  (修正)      條文  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      理由  將原條文第一、二及三項規定刪除,俾一致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以資明確,並符合簡政便民之施政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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