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ing Mei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修法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十八條 (修正) 條文 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 理由 將原條文第一、二及三項規定刪除,俾一致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以資明確,並符合簡政便民之施政方針。
【用戶】Ling Mei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修法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十八條 (修正) 條文 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 理由 將原條文第一、二及三項規定刪除,俾一致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以資明確,並符合簡政便民之施政方針。
【用戶】Ling Mei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修法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十八條 (修正) 條文 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 理由 將原條文第一、二及三項規定刪除,俾一致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以資明確,並符合簡政便民之施政方針。
【用戶】Ling Mei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修法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十八條 (修正) 條文 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 理由 將原條文第一、二及三項規定刪除,俾一致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以資明確,並符合簡政便民之施政方針。
【用戶】Ling Mei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修法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十八條 (修正) 條文 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 理由 將原條文第一、二及三項規定刪除,俾一致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以資明確,並符合簡政便民之施政方針。
【用戶】Ling Mei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修法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十八條 (修正) 條文 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 理由 將原條文第一、二及三項規定刪除,俾一致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以資明確,並符合簡政便民之施政方針。
【用戶】Ling Mei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修法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十八條 (修正) 條文 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 理由 將原條文第一、二及三項規定刪除,俾一致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以資明確,並符合簡政便民之施政方針。
【用戶】Ling Mei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修法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十八條 (修正) 條文 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 理由 將原條文第一、二及三項規定刪除,俾一致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以資明確,並符合簡政便民之施政方針。
【用戶】Ling Mei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修法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十八條 (修正) 條文 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 理由 將原條文第一、二及三項規定刪除,俾一致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以資明確,並符合簡政便民之施政方針。
【用戶】Ling Mei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修法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十八條 (修正) 條文 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 理由 將原條文第一、二及三項規定刪除,俾一致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以資明確,並符合簡政便民之施政方針。
【用戶】Ling Mei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修法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十八條 (修正) 條文 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 理由 將原條文第一、二及三項規定刪除,俾一致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以資明確,並符合簡政便民之施政方針。
【用戶】Ling Mei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修法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十八條 (修正) 條文 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 理由 將原條文第一、二及三項規定刪除,俾一致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以資明確,並符合簡政便民之施政方針。
【用戶】Ling Mei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修法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十八條 (修正) 條文 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 理由 將原條文第一、二及三項規定刪除,俾一致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以資明確,並符合簡政便民之施政方針。
【用戶】Ling Mei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修法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十八條 (修正) 條文 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 理由 將原條文第一、二及三項規定刪除,俾一致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以資明確,並符合簡政便民之施政方針。
【用戶】Ling Mei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修法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十八條 (修正) 條文 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 理由 將原條文第一、二及三項規定刪除,俾一致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以資明確,並符合簡政便民之施政方針。
【用戶】Ling Mei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修法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十八條 (修正) 條文 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 理由 將原條文第一、二及三項規定刪除,俾一致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以資明確,並符合簡政便民之施政方針。
【用戶】Ling Mei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修法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十八條 (修正) 條文 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 理由 將原條文第一、二及三項規定刪除,俾一致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以資明確,並符合簡政便民之施政方針。
【用戶】Ling Mei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修法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十八條 (修正) 條文 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 理由 將原條文第一、二及三項規定刪除,俾一致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以資明確,並符合簡政便民之施政方針。
【用戶】Ling Mei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修法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十八條 (修正) 條文 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 理由 將原條文第一、二及三項規定刪除,俾一致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以資明確,並符合簡政便民之施政方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