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秋芳】評論
個人綜所稅列舉人身保險支出:一、健保部份:無限額限制。二、非健保部份:限額:小於或等於2.4萬元。
【廖欣怡】評論
真的不能心急,題目要好好看清楚
【106必上】評論
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林秋芳】評論
個人綜所稅列舉人身保險支出:一、健保部份:無限額限制。二、非健保部份:限額:小於或等於2.4萬元。
【廖欣怡】評論
真的不能心急,題目要好好看清楚
【106必上】評論
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