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將本法第8 條第2 項由中央統籌分配至直轄市、縣市及鄉鎮之國稅部分款項,應以總額之多少比率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其餘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
(A)百分之三
(B)百分之五
(C)百分之六
(D)百分之十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23077
統計:A(41),B(19),C(121),D(54),E(0)

用户評論

En Ju Lin】評論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6條之1第八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稅課統籌分配部分,應本透明化及公式化原則分配之;受分配地方政府就分得部分,應列為當年度稅課收入。  稅課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 (市) 及鄉 (鎮、市) 之款項,其分配辦法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由財政部洽商中央主計機關及受分配地方政府後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一、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 (市) 及鄉 (鎮、  市) 之款項,應以總額百分之六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其餘百分之  九十四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應各以一定比例分配直轄市、縣 (市  ) 及鄉 (鎮、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