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ie Chen】評論
所得稅法第14-2條 Ⅸ 個人於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三年以上者,以其證券交易所得之四分之一作為當年度所得額,不適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三款規定。
【何品翰】評論
法條已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