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澤希】評論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
【海】評論
營業大客車應於車內駕駛座旁或上下車門顯明處標示駕駛人姓名及牌照號碼,並張貼公司服務電話及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訴電話;車外尾部汽車牌照上方顯明處應標示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訴電話。
【Kally】評論
法條已修改:請更改答案內容為(B)公路主管機關申訴電話 (只留前半部,駕駛人姓名應刪除)
【bobo】評論
營業大客車應於車內駕駛座旁或上下車門顯明處標示駕駛人姓名及牌照號碼,並張貼公司服務電話及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訴電話;車外尾部汽車牌照上方顯明處應標示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訴電話。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79. 營業大客車應於車外尾部汽車牌照上方顯明處標示:(A)牌照號碼、公司服務電話(B)公路主管機關申訴電話、駕駛人姓名(C)駕駛人姓名、公司申訴電話(D)駕駛人姓名、公司服務電話。修改成為79. 營業大客車應於車外尾部汽車牌照上方顯明處標示:(A)牌照號碼、公司服務電話(B)公路主管機關申訴電話(C)駕駛人姓名、公司申訴電話(D)駕駛人姓名、公司服務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