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hiuShiang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審計權,乃監督政府各機關是否確實執行預算,有否違法凟職行為之權。各國為使審計權能有效運用,均設有專任審計機關,並力求保障其獨立地位。我國在監察院內設審計部以行使審計權。審計部設審計長一人,綜理審計部部務,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在各省市分設審計處,在各特種公務機關、公營事業機關及各縣市政府分設審計室。審計部之職掌,依照規定為:一、監督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預算之執行。二、核定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收入命令及支付命令。三、審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收支及審定決算。四、稽察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五、考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效能。六、核定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之責任。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政府總決算應由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監察院,而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