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exis Kuo】評論
有監督地方自治團體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對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即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該條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認有違背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尚有疑義,未依各該項規定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者,得依同條第八項規定聲請本院解釋。
【Aimee Kung】評論
尚未就地方政府之疑義行為行使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者,始得就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法令之疑義,向司法院聲請解釋。
【凜】評論
大法官釋字第527 號解釋有監督地方自治團體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對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即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該條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認有違背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尚有疑義,未依各該項規定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者,得依同條第八項規定聲請本院解釋。
【zechs 06】評論
當初看這解釋覺得大法官真的是政治上的白X。如果監督機關和地方政府立場不合,立刻就擋住地方政府的規定,哪可能由監督機關去提釋憲?如果監督機關和地方政府立場相近,還提釋憲做啥?立刻就放行了這樣的話,這條文和解釋根本形同具文。講白了,就是中央和地方在政策見解上互有左右,中央無條件就可以擋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