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評論
第 97 條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蔡明楨】評論
第 61 條 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 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第108 條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 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第109 條 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A 行程102,若已39陳述意見、103例外不用、107決定聽證,則免予陳述意見機會。B 行程97,不符合六款之一,須記明理由。C 行程108,機關於聽證後,除43自由心證外,應斟酌全部聽證結果作處分(機關要考慮全部聽證內容,不能只看這不看那的意思,但最終還是不一定要依聽證結果作成處分)。若是法律規定須依聽證結果作成處分的話就照著作處分。D 行程109,經聽證可免訴願先行及訴願,直接行政訴訟。
【十六夜】評論
第 102 條n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n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反面解釋就是=若已舉行聽證,就不用給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