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下列何事項得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中以臨時動議提出?
(A)修改章程
(B)公司轉投資
(C)選任董事
(D)公司合併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63551
統計:A(66),B(248),C(131),D(11),E(0)

用户評論

【用戶】Yan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 172 條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通知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