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關於怠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已科處之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B)經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C)連續處以怠金,仍應經告誡程序
(D)依一行為不兩罰原則,怠金不得與罰鍰併科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50923
統計:A(13),B(13),C(47),D(407),E(0)

用户評論

Si-Yu Lai】評論

(D)錯誤原因如下:「按『罰鍰』係針對義務人過去違反其行政法上義務所為之處罰,在學理上又稱秩序罰;『怠金』在學理上稱為執行罰,性質上係對違反行政法上不行為義務或行為義務者處以一定數額之金錢,使其心理上發生強制作用,間接督促其自動履行之強制執行手段,其目的在於促使義務人未來履行其義務,本質上並非處罰,屬於間接強制方法之一,故兩者性質不同,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理論上可併行之(法務部95年7月3日法律字第0950018795號函、96年1月30日法律決字第0960003339號函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