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有關國際事務之描述何者有誤?
(A)憲法規定我國應尊重國際條約
(B)大法官曾經解釋憲法所稱之條約,其位階同於法律,並曾引國際公約以為憲法解釋支持
(C)外國人不得聲請釋憲
(D)大法官曾於解釋理由書內將海峽兩岸簽定之書面協議與國際書面協定有所區隔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10078
統計:A(184),B(208),C(1832),D(35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依民事訴訟法、立法院對行政院長的不信任案、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Ya Ya Chou】評論

暸了,謝謝最佳解

Poshao Liu】評論

(C)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範圍,實涵蓋下列四項構成事實:(一)凡憲法所保障之權利,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不法侵害,國家均應提供訴訟救濟之途徑,並由司法機關作終局之裁判。享有此項權利之主體,並不限於本國國民,亦不限於自然人,並及於外國人及法人,蓋作為受益性質之訴訟,本質上係人類的權利而非僅屬國民的權利,且亦非專屬於自然人,乃為兼屬法人(或團體)之權利;(二)⋯⋯

James】評論

釋憲申請包含中央或地方機關 人民 法人 政黨法條內的人民都有包含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