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nessa Chang】評論
參照中標法第 22 條(1)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2)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3)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 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許武忠】評論
法規施行時 應該特別公告讓人民了解法規內容廢止時只要知道哪條法規被廢止了
【derek801204】評論
無須一一公布法規條文,得僅公布法規名稱者,為:法規之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