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vin821230】評論
「確定之日」起算!
【艾薇兒】評論
第二十七條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美時莎沫】評論
行政罰法27條(簡化)I 裁處權,三年II行為沒結果->行為結束起算II行為有結果->結果發生時起算III有判決->裁判確定日起算IV救濟程序撤銷,須另為裁處->原裁處被撤銷確定日起算(本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