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澱過後繼續努力】評論
公法人:依國家公法而設立之法人1.中華民國2.地方自治團體→6直轄市、14縣市、鄉、鎮、14縣轄市、6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烏來、復興、和平、桃源、茂林、那瑪夏)3.行政法人(A) 臺北市信義區→區非地方自治團體
【C17】評論
公法人指地方自治團體或行政團體或國家根據地方制度法第1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則有自己的行政與立法機關者,由於那瑪夏區屬於原住民區,設有區民代表會,因此屬於地方自治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