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gus Chen】評論
特教法(98)為每三年一次 施行細則仍為每兩年一次
【陳晏生】評論
98年特殊教育法第47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92年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21條 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之評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辦理一次各教育階段還是有包含高級中等、高等教育、成人教育,這些還是要看細則的法規吧!!這樣B可以選嗎??
【Emily Chao】評論
特殊教育法(102.1.23)第47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