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原告主張系爭之圖樣(以下稱該商標),業經原告向商標專責機關註冊公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電腦遊戲軟體,專用期間自民國(以下同)89 年 7 月 1 日起至99 年 6 月 30 日止。且原告已將該商標使用於其所生產之電腦遊戲軟體內。詎被告竟自 90 年 5 月間起意圖販賣,而於被告所經營之商店之內,陳列貼有該商標之電動玩具光碟片,但其所貼之商標係第三人未經原告同意下加以重製,故侵害原告對系爭商標之專用權等情,爰依商標法第 61 條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被告則主張下列理由,認為其並不構成商標侵權:⑴被告雖在其店內櫥櫃內放置他人寄賣之該系爭之電動玩具光碟片,但被告並不知系爭電動玩具光碟片所貼之商標,係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下所重製而得,故被告並無故意、過失可言;⑵被告所陳列之產品,係寄賣人就合法購自於原告之產品,再經分裝而成,故應不構成商標權之侵害;⑶原告之該商標係指定使用於電腦遊戲軟體之產品,故其商標權之效力自不及於本案之電動玩具光碟片;⑷原告之商標並未標示於產品包裝上,必須於電動玩具光碟播放後,始於銀幕上顯現其商標,故原告未使用該商標,其商標註冊應加以廢止;⑸被告之行為應依商標法第 82 條加以規範,其效果為「…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故原告不得請求民事賠償云云。請就被告主張之各項理由(假定雙方主張之事實均為真正),分別判定被告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25175
統計:A(2483),B(832),C(71),D(37),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比例原則

用户評論

【用戶】DO Way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條第一項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用戶】C.f. Li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請問要如何分辨呢?

【用戶】Shi Jou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性別工作平等法 【修正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公布日期】民國100年1月5日第4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第33條(申訴之處理)  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案件,或發現有上開違反情事之日起七日內,移送地方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前項申訴處理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