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a Hui Huan】評論
民法294法
【Vincent Wu】評論
民法的債權本可轉讓,但雙方可用特約 約定債權不得讓與第三人特約者(即債權人)違反約定將債權讓給第三人,本應無效但書說,這不得轉讓的特約當第三人為善意時無法與之(第三人)對抗 (也就是讓與有效)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這樣講不是很矛盾嗎?有第2款的存在,要第一款何用?都是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阿是不是第3人是流氓的話,就不是善意的?←這我自己推的
【toshi】評論
甲對乙有新台幣100 萬元之債權,雙方有不得讓與之特約,甲仍擅自將該債權讓與不知情之丙,其讓與之效力如何? (A)有效(B)無效 (C)效力未定(D)須經乙之承認始生效力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96 年 - 9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五等#3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