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於民國 60 年 1 月 1 日向乙借款,提供甲所有之 A 地供擔保設定抵押,未定清償期,約定隨借隨還。乙於民國 78 年 1 月 1 日行使抵押權,甲抗辯乙之請求權已時效消滅,故不得行使抵押權,有無理由?(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312
統計:A(20),B(130),C(817),D(218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民法第248條之「定金」、收養契約

用户評論

【用戶】Chris Lu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1079-3 條 (收養之生效時點)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用戶】Lul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1080 條  (收養之終止-合意終止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用戶】(已上榜)歡迎加入本讀書會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契約為多半要追溯,不然契約沒啥意義。

【用戶】好貓咪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有錢的老翁(收養人)要收養小男孩(被收養人)老翁在聲請法院認可收養後、法院裁定前死亡,(故此時尚未完成收養程序)有錢的老翁一死,老翁的繼承人(不包括小男孩)馬上就把他的遺產分完了,老翁死後(且遺產已分完)法院才裁定認可收養,收養契約雖然溯及契約成立時(也就是老翁死之前)生效,小男孩溯及成為老翁的繼承人之一,但根據 民法第 1079-3 條 但書 「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其他繼承人於收養認可前已繼承之遺產,小男孩並不能對其主張繼承權利,這便是所謂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